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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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020000元、利息197249.3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部分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部分以未偿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 二、如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北侧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如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西侧,人民广场东侧清华瑞景2-1-501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4.5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