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鑫钢联泰(天津)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鑫钢联泰(天津)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定货合同; 二、被告天津高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鑫钢联泰(天津)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欠款111603.8元并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1603.8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始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鑫钢联泰(天津)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鑫钢联泰(天津)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0元,由被告天津高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高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