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天维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子轩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青海子轩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740646684,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坤玉。

被执行人:青海子轩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3A,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龙,该公司总经理。

大连天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子轩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0000元,支付方式如下: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每次付款后15日内向被申请人出具相应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2、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签订的《华为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该合同。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4111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此款已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4、上述未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按照本案“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子轩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履行15万元,对剩余款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9万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剩余款项及互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且同意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马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2号仲裁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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