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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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4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4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335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3元,由上诉人***负担6352元,由上诉人烟台嘉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0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