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鼎信资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4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冯运柱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9060.5元,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变更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4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140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三、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4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冯运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冯运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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