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49911.13元及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1713.52元、罚息77230.33元,合计628854.98元;

二、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49911.1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13.52元和罚息(不含复利)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30%,再上浮50%,均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88元(已预交9490元),减半收取计504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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