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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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49911.13元及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1713.52元、罚息77230.33元,合计628854.98元; 二、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49911.1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13.52元和罚息(不含复利)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30%,再上浮50%,均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88元(已预交9490元),减半收取计504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