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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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2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473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