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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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松北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哈润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98元及截止至2016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23,428,999.27元(500万元借款利息为8,405,680.70元,1000万元借款利息为11,619,467.73元,298万元利息为3,403,850.70元),并给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395%(年利率6.93%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以129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881%(年利率7.254%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中国长城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对哈尔滨哈润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1108号、标的额为500万元)未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可以哈尔滨松北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花家村8-04-002-0011国有出让哈国用2004第14145号、8-04-002-0012国有出让哈国用2005第14150号、他项权证号:哈他项2007第37号、哈他项2007第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中国长城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对哈尔滨哈润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1121号、1122号标的分别为1000万元、300万元)未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可以黑龙江省润通生物超强吸水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0号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南字第××,建筑面积为8089.17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哈房他字第4001280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哈尔滨哈润家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845.00元,由哈尔滨哈润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