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19798元。

二、被告***、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5238.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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