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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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宏宏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10,961.8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888.82元; 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各支付人民币95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元,由被告***负担632元,被告***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 |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