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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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8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住***。 负责人:张海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紫媛,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俊杰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喻腾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