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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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 二、限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3623.3元; 三、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3623.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8元,由***负担3604元,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1159元,***、***负担2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6元(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及***、***已分别向本院预交7378元),由***负担1179元,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6577元,***、***负担7000元,由***迳付378元给***、***,迳付801元给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