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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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结算车位使用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从欠费次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欠费金额见附表一);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从欠费次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欠费金额见附表二); 四、驳回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4元,由珠海市燊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77元,由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7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