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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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商水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向童建军支付下欠的工程款683121.36元及利息(利率从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童建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76元,反诉费4698元,合计18374元,***负担15329元,童建军负担3045元。二审诉讼费15010元,童建军负担3614元,***、周口龙兴公司负担113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