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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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奔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8031.45元及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510元; 三、被告南京奔腾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奔腾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8元,减半收取计72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4元,由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奔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