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922.22元、支付利息7091.72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272922.22元自2020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XXX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