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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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5080元; 三、上列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