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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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潮州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9)粤519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9)粤519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9)粤519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款项20098.4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2元,由***负担142.1元,由***负担197.73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187.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9.28元,由***负担619.73元,由***负担2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649.28元并同意垫付。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为其垫付的受理费29.55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