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岩损失42635.3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646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1600元、财产损失1448元、康复费9000元、残疾器具89.3元、一次性被褥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岩损失38017.98元(包括医疗费25017.98元、伙食补且费7000元、营养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4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427元;鉴定费39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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