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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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03814.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8元,退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0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少),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9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