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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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863.70元; 二、被告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6789.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陕西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已预交,可在判决生效后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