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邳州市海荧热电有限公司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工程款4146625.88元及利息(利息以4146625.88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06元,由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被告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58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