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97185.42元(不含鉴定费),由被告人保财险汉中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8098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辆修理费2000元,计92989元;其余损失4196.42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汉中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时对被告***垫付的7021.5元一并予以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2264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其余704元,待判决生效后持票据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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