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592960元及利息(其中1607466.67元自2011年2月24日起,2064400元自2011年2月8日起,3597493.33元自2011年2月13日起,2606500元自2011年2月19日起,3489600自2011年2月9日起,6975000元自2011年6月14日起,4297500元自2011年6月16日起,2955000元自2011年8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583元,由***负担48258元,***、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83元,由***负担48258元,***、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