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592960元及利息(其中1607466.67元自2011年2月24日起,2064400元自2011年2月8日起,3597493.33元自2011年2月13日起,2606500元自2011年2月19日起,3489600自2011年2月9日起,6975000元自2011年6月14日起,4297500元自2011年6月16日起,2955000元自2011年8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583元,由***负担48258元,***、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83元,由***负担48258元,***、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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