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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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415号 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68年5月出生,东乡族,住***。 被告:***,男,1963年3月出生,东乡族,住***。 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云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尔肯古丽·吉恩斯汗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