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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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吕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98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1.75%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止;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止)。 二、被告***与被告***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