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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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鼎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2356号 原告:四川鼎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仕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鼎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鼎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四川鼎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桂花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