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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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48号 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政府街207——209号(纪委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烈平。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蓬安县,现住蓬安县东风未来城A区。 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玄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陈佳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