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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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1民初569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平,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9月2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张明全 审判员文涵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君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