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1民初569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平,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9月2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张明全

审判员文涵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君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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