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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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1938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春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曾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案按四川省南部县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鲜娇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拥军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