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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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夏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7928.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97928.1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6.5500‰的标准计息计至二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夏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在2019年11月20日前的欠付利息22666.88元(含逾期罚息); 三、限被告***、夏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其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2000.00元; 四、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夏丹购买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奥体熙城2,3幢2单元第11层2-11-3号的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4003983、南房预监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由被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9.00元,减半收取计2129.50元,由被告***、夏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