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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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1052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庆,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鲜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谈敏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