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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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392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旭 审判员赵丹 人民陪审员王正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蒲丹丹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