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392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旭

审判员赵丹

人民陪审员王正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蒲丹丹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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