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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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启成公司、***支付工程款5176027.45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3908054元; 三、被告惠阳区人民政府在未付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和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992901.69元范围内对第一、二判项承担责任; 四、驳回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729元,由原告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5289元,***负担137014元,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426元,惠阳区人民政府对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其欠付的工程价款43992901.69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鉴定费850000元,由原告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82760元,***负担149090元,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150元,惠阳区人民政府对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中天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其欠付的工程价款43992901.69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当事人多预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抵作对方应负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