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368267.30元及利息损失(1、以3612808.50元(5161155×70%)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以21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以11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2月3日;以9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4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以1585340.40元(2264772×7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以1086839.60元(1552628×7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4、以283278.80元(404684×70%)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但利息损失总额不得超出原告主张的17563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92元,由原告负担27648元,由被告负担40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