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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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368267.30元及利息损失(1、以3612808.50元(5161155×70%)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以21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以11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2月3日;以9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412808.5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以1585340.40元(2264772×7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以1086839.60元(1552628×7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4、以283278.80元(404684×70%)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但利息损失总额不得超出原告主张的17563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92元,由原告负担27648元,由被告负担40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