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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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工程款5355988.48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297338.74元,以297338.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计算;工程款5058649.74元,以5058649.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76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9276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300元。鉴定费12100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4600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前述二相折抵,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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