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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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7民初99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 负责人:田长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刘志慧,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德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被告***、***、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蓝田财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