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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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小桔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红舞鞋品牌使用合同》; 二、被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60000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01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