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中保华安(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502280.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823元(保安公司已交纳,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保安公司)。案件反诉费29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投资公司已交纳,保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投资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