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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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货物损失626918.5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409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