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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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20777.57元,被告滁州市义富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20777.57元,滁州市义富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7元,由原告***负担6727元,被告***、***、滁州市义富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