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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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57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款汇***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60); 三、变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3070.75元。(款汇***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12元,由被告***负担294元。(款汇***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60)。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负担,当事人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互相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