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偿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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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4民初1317号 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莫敏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017),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017),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斯振,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江永强 审判员林永明 人民陪审员朱东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欣桓 书记员杜丽媛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