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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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527416.7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本金152741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本金152741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罚息均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723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区浦珠北路59号大华锦绣华城柳州苑01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2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