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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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信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信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2800000元(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3月22日计至2019年8月7日); 三、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信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5%自2018年6月21日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如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一、二、三判项中款项,原告哈尔滨市信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抵押的房产与土地(房产证号为哈房权证呼字第B109号至B117号、B119号至B173号,土地证号为呼国用(2012)1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72.67元,由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