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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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王效国、湖南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