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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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于长沙市天心区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即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