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7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钝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梓燃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