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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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偿还截至2018年11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5025.36元、零售利息2090.17元、分期手续费799.8元,总计27915.33元,并自次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费用(具体数额以中信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33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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