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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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3070.37元及违约金(以37802.7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5267.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该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3070.3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朗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